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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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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-9-15 15:15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; a& C4 K0 c  l7 _' X* c+ `( T5 I  p

+ Y/ w. W+ J3 ~4 ^6 H; V        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,觉得有问题,特向您请教。 # `" g9 j  Q% f7 M
      是省财政厅牵头、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。 ; F4 i, N; ^. {& D1 `
      问题1:文件的主送机关是:省直各有关部门,从内容看,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。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,没有什么意义啊? 3 _, m( n; |9 i( x$ A
      问题2:在版记部分,对上级用的是“抄报”,平级用的是“抄送”。“抄报”的形式应该不妥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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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 }6 G( W) o4 F9 @4 a. O3 t8 P老秘观点:" z3 U2 m& [2 Z' w

6 L, z& L2 t* x9 o/ m/ g! [(1)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,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,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。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,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“是否确有必要”,是否“注重实效”,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。 ) A; g" H) }6 ~* `6 l
(2)关于“抄报”的提法,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、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。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,不再区分上级、下级、平级,一律统称“抄送”。因此,此文版记部分使用“抄报”显属因循守旧,不合规范。
: S' k  Q$ t  F4 p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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